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8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14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4,8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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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所持宏鑫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需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1幢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76-84161735
联系传真:0576-84161801
电子邮件:invest@hxtwheel.com
邮编:318020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柏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柏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齐鑫”)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东柏强持有公司股份15,529,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9%。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6月25日一2025年9月24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882,3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62%)。
2、公司股东台州齐鑫持有公司股份12,53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6月25日一2025年9月24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3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12%)。
若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日至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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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柏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公司股东柏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882,3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62%)。公司股东台州齐鑫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3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12%)。若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日至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已作出承诺的要求。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柏强、台州齐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合伙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若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宏鑫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在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宏鑫科技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宏鑫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自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宏鑫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宏鑫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宏鑫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任期届前离职的,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宏鑫科技股份。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承诺在减持股份前,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持有宏鑫科技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宏鑫科技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持有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宏鑫科技有权要求本人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宏鑫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宏鑫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宏鑫科技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持有宏鑫科技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宏鑫科技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持有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宏鑫科技有权要求本人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柏强、台州齐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柏强、台州齐鑫将依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柏强、台州齐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柏强、台州齐鑫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修订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1、柏强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2、台州齐鑫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