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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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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新能 公告编号:临2025-060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情况概述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90%股权转让予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舜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2025年6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矿业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完成。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已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至卧龙舜禹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矿业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卧龙舜禹已按照《股份出售协议》及《〈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19,111.17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之损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二)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三)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卧龙舜禹已按照《股份出售协议》及《〈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19,111.17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易协议及《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组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核查意见所述后续事项;

(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七)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价已经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续重大事项,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股票代码:600173 股票简称:卧龙新能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七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 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所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卧龙舜禹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矿业9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矿业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不再经营铜精矿贸易业务。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1616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上海矿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矿业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22,690.00万元,相对于上海矿业经审计后净资产18,523.76万元,评估增值4,166.24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2.49%。具体如下:

注1:2025年6月7日,上海矿业股东会决议,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938.83万元。2025年6月10日,上海矿业向上市公司支付了上述分红款项。2025年6月12日,上市公司与卧龙舜禹签署了《〈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上述分红事项,本次重组交易金额由22,050万元相应调减至19,111.17万元。

注2:上述因分红事项调整交易价格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

(三)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卧龙舜禹就上海矿业90%股权出售事项签署的《股权出售协议》,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实现盈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则盈利和净资产增加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亏损、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亏损及净资产减少部分由卧龙舜禹承担。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海矿业9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分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财务指标均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列示。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需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卧龙舜禹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卧龙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卧龙置业,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成先生。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卧龙舜禹已经履行其内部所必需的决策程序;

(四)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上海矿业已经履行其内部所必需的决策程序;

(五)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矿业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卧龙舜禹已按照《股份出售协议》及《〈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19,111.17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占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上海矿业股权,上海矿业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变更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对上海矿业进行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到期,上市公司对上海矿业的担保已完成解除。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股份出售协议》及《〈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重要承诺内容已在《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之损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二)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三)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第三节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卧龙舜禹已按照《股份出售协议》及《〈股权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19,111.17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易协议及《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组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核查意见所述后续事项;

(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七)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价已经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续重大事项,在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三)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西路555 号

联系人:宋燕、吴慧铭

联系电话:0575-89289212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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