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不再延期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ST海华 公告编号:临2025-027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不再延期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表决权委托到期不再延期。
● 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55,028,7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5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海华鼎”或“公司”)股东深圳市创东方富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同意将其持有青海华鼎股份(包括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股东于世光行使,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2021年7月20日)起两年或至创东方富达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止。2023年7月19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将《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延期两年或至甲方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终止。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日、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华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世光)》《青海华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委托协议到期延期的公告》。
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创东方富达的函,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的委托协议到期(到期日为2025年7月19日)终止,创东方富达不再继续委托。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变动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封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由15.25%变为12.53%,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信息披露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欣世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将4.1%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29日,创东方富达将表决权授予股东于世光行使,2022年12月25日,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上述权益的变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海华
股票代码:600243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封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
一致行动人:于世光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王封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创东方富达通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的委托协议到期终止(到期日为2025年7月19日),创东方富达不再继续委托。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无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66,983,239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55,028,739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5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机电国有、溢峰科技承诺将在上市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所取得股份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行使。2025年6月19日,机电国有将其持有的公司1,8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机电国有全资子公司欣世置业,欣世置业将4.1%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29日,青海华鼎股东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同意将其持有青海华鼎股份(包括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股东于世光行使,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2021年7月20日)起两年或至创东方富达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止。2023年7月19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东授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将《股东授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延期两年或至甲方不再持有青海华鼎股份之日终止。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日、2023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华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青海华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世光)》《青海华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委托协议到期延期的公告》。2022年12月25日,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创东方富达通知,创东方富达与于世光签署的委托协议到期(到期日为2025年7月19日)终止,创东方富达不再继续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55,028,739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53%。信息披露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欣世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将4.1%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29日,创东方富达将表决权授予股东于世光行使,2022年12月25日,于世光与王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与王封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等事项的说明
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附加特殊条件,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时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封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封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于世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