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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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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3版)

2025-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交投生态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交投生态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一)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的选择

本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之日起10日内,普通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附件一),确认拟受偿的方案。预重整期间,上述债权人作出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及重整程序终结后继续有效,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自法院裁定批准交投生态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上述债权人未进行书面确认,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及确认书要求的,视为接受“40%现金+20%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债权人未提交、延期提交确认书或者提交内容不符合规定导致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对于暂缓确认债权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的债权,在满足确认条件后,由管理人/交投生态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暂缓确认的债权人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附件一),确认拟受偿的方案,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将根据确认书预留对应偿债资源。在相关债权得到确认后,由交投生态根据重整计划和确认书依法予以清偿。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和提存

1. 偿债资源的来源

交投生态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所需的偿债资源来源如下:

(1)偿债现金来源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剩余部分重整投资款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2)偿债股票来源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交投生态股票;

(3)偿债信托受益权份额来源于设立信托计划形成的信托受益权。

2.现金偿债资源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附件二)。债权人逾期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将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账户被冻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抵债转增股票的分配与执行

每家债权人以转增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转增股票原则上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券账户信息(附件三)。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完成过户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证券账户被冻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转增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转增股票不能完成过户,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的分配和执行

每家债权人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完成清偿。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信托受托人指定格式向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息相关文件。

逾期未提供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息相关文件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能变更权属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5.现金留债的处理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留债清偿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交投生态形成法律关系,留债清偿工作视为完成。如债权人有特殊需要,在不违反本重整计划及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可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或由交投生态单方出具留债清偿确认书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

6.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裁定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根据重整计划依法进行预留并予以提存,现金提存至债务人银行账户,交投生态转增股票提存至管理人开设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配合进行提存。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的偿债资源,提存期间均不计息,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源,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现金清偿的债权部分,将以交投生态自有资金清偿。预留转增股票不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以转增股票清偿的债权部分,原则上由交投生态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继续补足清偿;但如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确定之日的股票收盘价高于12.90元/股或届时的实际回购成本高于12.90元/股,交投生态可选择以“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抵债价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转增股票数量”的计算方式,以现金补足清偿。预留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足以清偿依照重整计划需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由交投生态以自有资金补足至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以增加等额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应分配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受领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未申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或相关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债权人未向交投生态主张权利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暂未确认债权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的债权经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不受领偿债资源的,视为其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因债权人未受领或放弃受领偿债资源、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与最终确认债权金额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提存的偿债资源有剩余的,剩余的现金偿债资源用于交投生态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交投生态转增股票由交投生态在二级市场出售变现用于补充交投生态流动资金,或者注销处理;剩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相关文件依法注销。

(三)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向交投生态主张权利,并由交投生态审查确认。对于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未申报债权,超过50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赋予清偿方案选择权,按照“40%现金+20%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予以清偿。

(四)转让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在2025年6月3日后转让债权并通知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的,若其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多个主体,各受让人的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只能视为一名债权人以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和获得分配,现金、转增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可根据受让人受让债权的相对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清偿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清偿。若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其受让的不同债权分别申报债权,并分别参加表决和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五)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或清偿

临时管理人的报酬由申请人或交投生态与临时管理人协商确定,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交投生态重整时,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被依法指定为重整程序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报酬不再单独计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为重整工作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法院确定,以交投生态财产随时予以支付。

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除管理人报酬外的法院案件受理费,债权申报审查和网络会议平台、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信托计划设立等服务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其他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交投生态财产随时支付或清偿。同时,因继续履行合同等原因产生的共益债务,由交投生态财产随时支付或清偿。

(六)债权人配合协调事项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人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交投生态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2.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的,提供适当足额的发票。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交投生态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4.其他交投生态或管理人认为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

重整程序终结后,将交投生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1. 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交投生态应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订变化等特殊情形,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管理人或交投生态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管理人或交投生态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应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及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与之前表决及批准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八)未尽事宜

预重整计划草案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的当事方协商确定。

附件一:

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根据《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应当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确定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的清偿方式,我方决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获得清偿。

1.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获得27元现金、4.88372093股交投生态转增股票和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2.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获得70元现金、1.55038759股交投生态转增股票和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3.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获得40元现金、20份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受偿,剩余40元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3年受偿。

我方承诺,本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债权清偿方案,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预重整期间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重整程序终结后仍然有效,一经选择不再更改。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特此确认。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附件二:

关于接收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指令函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我方可获受偿的现金(如有)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我方承诺,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预重整期间提供的相关信息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重整程序终结后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附件三:

关于接收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指令函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我方可获受偿的转增股票(如有)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我方承诺,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责任和市场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预重整期间提供的相关信息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重整程序终结后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