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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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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8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来电、来访的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在公示期间内,未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业务骨干及优秀高潜员工。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8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来电、来访的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在公示期间内,未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业务骨干及优秀高潜员工。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8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城搬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2年3月14日、2025年4月30日签署了《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 618 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总协议书》、《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18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协议书》、《江阴市澄江街道梅园大街618号、斜泾路23号-25号、斜泾路27号企业退城搬迁补偿补充协议书》。

一、最新进展

2025年8月8日,公司收到江阴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人民币231,417,959.00元。截至目前,公司总计收到搬迁补偿款金额人民币374,417,959.00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搬迁所涉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