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5-042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田生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7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2,832,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4,131,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701,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0,048,96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631,7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5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917,9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8,701,848股的68.01%;2,631,72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4%;152,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124,7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7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7,993,7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8,701,848股的91.86%;47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2%;2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2%。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建胜 李 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5-043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取消了监事会设置,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取消监事会后,监事禚昊先生、唐晓东女士、汪存军先生担任的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禚昊先生、唐晓东女士、汪存军先生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职务。本次监事离任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关于“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禚昊先生、唐晓东女士、汪存军先生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亦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对禚昊先生、唐晓东女士、汪存军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59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7月3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14:30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田生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76名,代表股份232,832,896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4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5,263,035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048,96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反对2,631,7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弃权152,2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反对2,631,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弃权15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
(2)《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124,796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反对471,8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236,3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93,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反对4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弃权2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易建胜
李 博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