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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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仁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吴迪增先生、独立董事胡国柳先生、独立董事谢雅芳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劳逸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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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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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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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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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2、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1、2、3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恬、余晨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遵循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8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对本激励计划筹划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8月1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年8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89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经公司核查,其中87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是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发生的,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此外,其余2名核查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与确认,其仅知悉公司拟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及核心要素内容,知悉信息有限,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前述2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