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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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调整为: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
|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调整为: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3、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调整为: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
|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调整为: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调整为: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3、集合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
|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争议处理期间,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
|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 (调整为: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集合计划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