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临2025-107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本决定为紧急仲裁员程序决定。后续,仲裁院将继续推动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继续按照《仲裁规则》审理本仲裁案,最终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应遵守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若被申请人依照《仲裁规则》和仲裁院决定书的决定相应履行其义务,Regen Biotech, Inc.将按照《关于AestheFill独家销售代理权转让协议》继续向达透医疗供货,但最终实际影响以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达透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透医疗”)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决定书[相关案件号:(2025)深国仲涉外受8781号,以下简称“仲裁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达透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Regen Biotech, Inc.
二、仲裁基本情况
达透医疗就Regen Biotech, Inc.违约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提起仲裁,并于2025年8月7日获得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立案,案件号:(2025)深国仲涉外受8781号。达透医疗仲裁请求确认《独家代理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若上述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初步索赔损失人民币16亿元,并保留根据案情进展及其他相关因素对前述索赔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就Regen Biotech, Inc.违约提起仲裁并被受理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2)。
仲裁院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达透医疗提交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临时措施申请书》。达透医疗请求的临时措施为:
1、被申请人立即撤销其于2025年7月21日以俪臻(厦门)美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代理人的《独家授权书》;并且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销售或者授权、宣称授权任何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销售“聚乳酸面部填充剂 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号)产品;
2、被申请人立即采取一切必要行为,从所有相关媒介或渠道撤回关于已经撤销申请人作为“聚乳酸面部填充剂AestheFill”(国械注进 20243130043号)产品中国内地独家经销商的授权的声明或者类似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其2025年7月20日做出的《韩国Regen公司关于聚乳酸面部填充剂 AestheFill 产品致中国客户的声明》),并且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被申请人不得否认申请人是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独家经销商;
3、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被申请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除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俪臻(厦门)美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俪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聚乳酸面部填充剂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 号)产品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销售;
4、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前,被申请人不得拒绝并应继续向申请人按照《关于 AestheFill 独家销售代理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供应“聚乳酸面部填充剂 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号)产品。
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预交费用后,仲裁院决定同意达透医疗的申请。仲裁院于2025年8月27日指定紧急仲裁员并决定本仲裁案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下称“本程序”)。
三、仲裁院决定书结果
本程序已审理终结,紧急仲裁员根据庭审情况以及现有书面材料,依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本决定:
(一)被申请人应在(2025)深国仲涉外受8781号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销售“聚乳酸面部填充剂 AestheFill”(国械注进 20243130043号)产品。
(二)被申请人应在(2025)深国仲涉外受8781号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否认申请人是“聚乳酸面部填充剂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号)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独家经销商。
(三)被申请人应在(2025)深国仲涉外受8781号案仲裁裁决作出前不得拒绝并应继续向申请人按照《关于AestheFill独家销售代理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供应“聚乳酸面部填充剂 AestheFill”(国械注进20243130043号)产品。
(四)驳回申请人请求的其他临时措施。
(五)本案紧急仲裁员费用人民币 16,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8,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8,000 元。申请人已预交紧急仲裁员费用,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8,000 元。
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决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六第(七)款规定:紧急仲裁员应当于指定之日起14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当遵守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的原则,主动履行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
目前,公司无法正常继续销售AestheFill,若被申请人依照《仲裁规则》和仲裁院决定书的决定相应履行其义务,Regen Biotech, Inc.将按照《关于AestheFill独家销售代理权转让协议》继续向达透医疗供货,但最终实际影响以被申请人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五、风险提示
1、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达透医疗向仲裁院提交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和临时措施申请书》,仲裁院决定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员经审理后作出批准上述临时措施的决定。后续,仲裁院将继续推动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继续按照《仲裁规则》审理本仲裁案。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202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认定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7月14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存在面值退市风险。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4、公司股票存在多重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切勿盲目跟风炒作,避免因公司股价波动造成投资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临2025-10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认定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7月14日起被叠加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
●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5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
202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认定公司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苏吴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上述事项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