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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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5-041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扬忠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167名,代表股份6,207,394,16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0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159名,代表股份609,411,07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5,355,306,905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55名,代表股份852,087,258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3%。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5,221,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反对1,144,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1,0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7,23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4%;反对1,144,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弃权1,0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23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3,71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权1,44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24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9%;反对3,718,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1%;弃权1,444,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417,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8%;反对3,544,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432,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43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4%;反对3,544,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1,432,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40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6%;反对3,54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弃权1,448,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421,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3%;反对3,54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弃权1,448,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38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3,54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470,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39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3%;反对3,54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弃权1,470,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189,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反对3,72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弃权1,483,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206,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0%;反对3,72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7%;弃权1,483,0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03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反对3,77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弃权1,585,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05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3,77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4%;弃权1,585,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12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3,59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1,678,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140,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2%;反对3,59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4%;弃权1,678,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32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3%;反对3,54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1,5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33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5%;反对3,54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弃权1,525,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071,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3,79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53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088,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3,79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弃权1,53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202,301,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0%;反对3,55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弃权1,535,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604,31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3%;反对3,557,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弃权1,535,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王慈航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5-042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民主表决,选举王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王丹女士,1981年出生,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2004年加入海康威视,历任硬件工程师、硬件经理,硬件管理部总监;2022年6月至2025年8月,任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海康威视硬件技术与产品信息设计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王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90股。王丹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经查询,王丹女士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