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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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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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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13)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公开募集的股票型ETF、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基金投资策略致力于选择能够较好满足资产配置需要和具备超额收益潜力的基金,通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基金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14)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定量评估

(17)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比例不超过20%;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在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方向中,通过评估产品规模、费率、流动性、跟踪误差等因素选取较优基金进行配置。对于主动管理型产品,在对基金经理进行有效风格识别的前提下,优选具备长期可持续超额收益能力的产品进行配置。

除上述第(2)、(9)、(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性评估

2、禁止行为 本基金将通过尽职调查对基金产品进行定性评估,作为对于定量分析的补充。尽职调查的重点包括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和理念,分析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等。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选取投资标的,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益率×全中证800指数收益率×数收益率恒生指数收益率×生指数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后机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本集合计划采用“中证800指数”、“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恒生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港股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30%、65%和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1、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票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及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除上述第(2)、(11)、(16)、(17)、(18)、(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22)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使用估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后机

本基金采用“中证800指数”、“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恒生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港股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债券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20%、75%和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五、估值程序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费【1.0】%.当年天数 H=E×0.60%÷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2、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费【0.4】%.当年天数 H=E×0.40%÷当年天数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金安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四、集合计划税收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九)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集合计划合同》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中金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2020年4月30日起生效,原《中金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中金安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