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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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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0月17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该事项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业务规则

1.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登记机构并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上述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可以相互转换。

2.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关于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

3.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 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 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当转换转入的份额类别因其他原因暂停转换转入、暂停大额转换转入业务或有其他交易状态限制的,本业务亦受相关交易状态限制,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的除外。

6. 本业务与本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7.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通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本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 自2025年10月17日起,本公司在直销中心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本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本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

三、费率计算

1. 本业务的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个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按转出基金份额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份额与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4.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5.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费率优惠细则请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6. 本公司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本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7.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 具体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份额与转入基金份额的销售。

四、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时间遵守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关于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敬请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前详细了解业务规则、费率及持有期计算等事宜,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五、重要提示

1. 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基金管理人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10月17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 本公告仅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本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除另有公告外,上述基金关于本业务的其他登记事宜与上述各基金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按相同的原则确认。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3. 本公司若暂停办理本业务,将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一: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二: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三: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四:

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五: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六:

中银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七:

中银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各销售机构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2025年10月17日起正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转换业务相关的事项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3、办理时间

自2025年10月17日起正式开通,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官方网站公示。

5、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或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8、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下列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8)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基金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本次所开通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4、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销售机构代销基金且同属同一登记结算中心开通转换业务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