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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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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延期的公告

2025-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0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4)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02破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公司临时管理人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0)。

●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 石嘴山中院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启动预重整,尚不代表恒力国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恒力国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恒力国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管理人已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期原定于2025年10月16日(含当日)截止,现考虑到债权人实际申报进展及项目情况,将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权申报延长的情况

2025年9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宁02破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各项重整工作。

管理人已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期原定于2025年10月16日(含当日)截止,现考虑到债权人实际申报进展及项目情况,将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5年10月31日。请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方式及相关说明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3)。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女士、岳女士

联系电话:19995235878、19995235889(工作日9:30-12:00,14:00-18:00)

联系邮箱:nkswglr@vip.163.com(发送邮件不视为债权申报)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邮政编码:753202

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谢绝通过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发送咨询及债权申报相关材料。

三、特别说明

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仅需就石嘴山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向管理人进行网络补充申报;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申报,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内容将利息、违约金等加算至重整受理日(不含当日)。若债权人未在宁科生物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石嘴山中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本公告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5-10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2.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80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分别为审结阶段、审结已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阶段、审结未执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诉讼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4,542,678.29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金额33,271,326.1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3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中科新材增资计划进展情况、重大诉讼事项、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事项,毛红艳、孔凡坤等73名股民作为原告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二、案件当事人、请求、事实及理由、进展情况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之一(案号:(2024)宁01民初406-407号、(2025)宁01民初12-14号、23-26号、46-63号、73-82号、89号、103-104号、116-12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毛红艳等51名股民

被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宁科生物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10,300.95元;

(2)请求判令相关责任主体对宁科生物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3、事实及理由

2023年6月1日,宁科生物公告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科生物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宁科生物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2年11月20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6日,基准日为2023年5月22日,基准价为4.25元。原告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陆续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导致原告受误导买入股票、并遭受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损失等。

4、进展情况

该案已完成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之二(案号:(2025)宁01民初275号、289-295号、328-339号、392-39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孔凡坤等22名股民

被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432,377.3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3、事实及理由

被告宁科生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历次公告和报告亦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被告及其公告信息的信任,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该公司股票。现被告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亦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的前述虚假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4、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已完成开庭审理20件,已立案未开庭审理2件。

三、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情况统计

四、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判决的案件已计入公司本期利润,未判决的案件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2.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80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