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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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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59版)

(十九)济宁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济宁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7,0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27,000.00万元。

(二十)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43,6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43,600.00万元。

(二十一)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3,5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3,500.00万元。

(二十二)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10,0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10,000.00万元。

(二十三)南京中央商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9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900.00万元。

(二十四)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23,0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23,000.00万元。

(二十五)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如东润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海安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如东润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6,000.00万元。(6,000.00万元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续期担保额度6,0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6,000.00万元。

(二十六)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对安徽中商央厨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原有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安徽中商便利店有限公司对安徽中商央厨食品有限公司,原有担保最高额总额度0.00万元。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情况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500.00万元,预计至2026年12月31日,剩余未到期担保额度500.00万元。

公司2026年度预计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与本担保事项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为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债权人具体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稳定及经营稳定,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70,191.00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13%,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170,136.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55.00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5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5-04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1月2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21日

至2025年1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四)会议登记时间:2025年11月20日9:30-17:00

(五)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二)邮政编码:210041

(三)联系电话:025-66008022

(四)传真:025-66008022

(五)联系人:纪海文

(六)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股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3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一审判决金额:5,594,155.00元;

● 二审上诉金额:2,380,895.40元;

● 二审调解金额:3,555,570.00元。

● 本次诉讼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于2025年6月30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2025年7月16日公司提起二审上诉,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二审开庭且持续与对方开展调解,后续公司与对方于2025年10月24日达成调解,公司已根据调解结果在三季报中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同步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旭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旭来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4年7月13日临2024-025公告)。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龙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303民初4222号。

2025年7月16日,徐百大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提交二审民事上诉状。

2025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徐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苏03民终7283号。

二、起诉方徐州旭来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3年6月15日,上海轩博泓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博公司”)与被告签订《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租赁合同”)。2023年8月7日,原告、上海轩博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约定从2023年7月1日起,上海轩博公司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所有权利义务。

因经营电影院的需要,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证照时,被告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不能解决问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电影院,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人民币70,426.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装修押金人民币30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227,268.50元(设计费300,000.00元、装修费3,800,000.00元、消防改造及审图盖章费用640,000.00元、中央空调费用275,000.00元、广告费3,159.00元、员工工资及遣散费180,000.00元、差旅费10956.60元、图纸扫描复印2,305.00元、中介费及房屋租金12,500.00元、办公家具费用3,347.90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期收益人民币2,800,000.00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元;

(8)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8,797,694.50元)

三、一审判决结果

(一)基本情况

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125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1-603、1-605

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云龙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303民初4222号。云龙区法院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4年7月10日解除;

(2)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及装修押金300,000.00元;

(3)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期可得收益150,000.00元;

(4)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费损失70,426.00元、设计费损失300,000.00元、装修费损失3,740,750.00元、消防改造费及审图盖章费损失640,000.00元、中央空调费损失275,000.00元、广告费损失3,159.00元;

(5)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地毯送至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处,被告接收地毯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地毯损失59,250.00元;

(6)驳回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91.00元,由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570.00元,由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22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控股子公司二审上诉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被上诉人: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125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1-603、1-605

(二)二审上诉情况

2025年7月16日,徐百大因不服云龙区法院(2024)苏03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并完成二审上诉缴费。徐百大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徐州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三、四、五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徐州旭来共计支付2,380,895.40元。

五、二审调解结果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被上诉人: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125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1-603、1-605

(二)二审调解结果情况

2025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徐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苏03民终7283号。

上诉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对一审判决第四项中央空调费损失275,000.00元及第五项地毯损失59,250.00元,双方已另行处理完毕,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上述两项损失问题不再向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无需返还一审判决的地毯给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对除上述第一条所涉款项之外的一审判决所涉其他款项合计5,204,335.00元,双方同意按照3,555,570.00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50,570.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前支付1,170,000.00元,于2026年2月10日前支付1,170,000.00元,于2026年4月20日前支付1,215,57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本案纠纷了结。

(3)如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条确定的付款义务,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扣除中央空调费损失及地毯损失334,250.00元及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部分)。

(4)一审判决由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221.00元,由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62.00元,减半收取16,031.00元,由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于2025年6月30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取得一审判决书,2025年7月16日公司提起二审上诉,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二审开庭且持续与对方开展调解,后续公司与对方于2025年10月24日达成调解,公司已根据调解结果在三季报中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同步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4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议案经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二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4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一一零售》要求,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二、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无增加门店情况;

三、2025年1-9月公司主要经营数据。

(一)公司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公司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万元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数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