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5-083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升阳泰大厦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9人,代表股份43,67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5%(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103,864,60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553,864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9,310,745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38,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17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5,12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7人,代表股份5,12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9%。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5,12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士龙律师、彭文华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特别提示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4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9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3%;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3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8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2%;反对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0%;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士龙律师、彭文华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