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5-06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名职工董事。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选举并审议,同意选举龙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职工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龙波先生简历
龙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2月出生,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龙波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嵌入式信息处理综合化、雷达与电子对抗数据处理、大带宽信号采集与处理等。曾主持公司的雷达通用计算平台、信号模拟器、电子对抗通用计算平台、射频综合化通用处理平台、多模导引头组件、导弹弹间组网组件等多个项目开发,以及嵌入式多核并行处理技术、射频直采技术、微弱信号采集技术、捷变收发技术、单比特大带宽采集技术、多通道信号采集同步技术等技术研究工作,参与并评审公司各个技术方向的方案与产品。其主持的产品被应用于各型雷达、电子对抗吊舱、弹载导引头、射频综合化系统等国家重点领域使用嵌入式设备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龙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6,339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762,937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5-06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勇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秦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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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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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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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01、1.02、1.03、2.01、2.02、2.0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际、李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