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98 证券简称:迎驾贡酒 公告编号:2025-023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山庄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永培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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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01、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化、王志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198 证券简称:迎驾贡酒 公告编号:2025-024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提交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因此,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结构进行调整。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董事倪杨先生的辞职报告,同时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倪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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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倪杨先生的离任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本次董事离任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做出的正常调整,该董事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离任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会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倪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倪杨先生简历如下:
倪杨,男,1973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倪杨先生曾任容器分公司供应处采购员,安徽美佳供应处处长,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助理,销售公司洞藏酒事业部总监,洞藏销售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洞藏直营公司总经理、普酒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销售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销售公司外围管理中心总经理。
倪杨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倪杨先生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682号
致: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山庄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山庄会议室召开,由倪永培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0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59,609,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45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0,309,6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8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299,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611,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4%;反对2,971,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5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2%;反对3,032,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6,552,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5%;反对3,031,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弃权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552,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4%;反对3,033,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弃权2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548,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3,038,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553,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3,033,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9%;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553,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6%;反对3,03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7%;弃权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64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6%;反对2,938,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4%;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542,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0%;反对3,038,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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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