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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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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2版)

2025-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2版)

1、基本信息

江原聚芯的认缴出资及持股比例情况系按照最新的《厦门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确定,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近日,江原聚芯新近引入了有限合伙人广州博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2.4215万元,江原聚芯认缴出资额由10万元增加至22.4215万元。

2、信息披露义务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聚芯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人2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创芯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原聚芯和江原创芯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李瑛系深圳江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原科技”)实际控制人,江原聚芯、江原创芯为江原科技股东。江原科技于2022年11月成立,紧密围绕国家算力自主可控战略需求,专注全国产AI芯片研发,与本土先进工艺制造厂商协作,完成全流程国产自主先进工艺芯片成功量产交付,实现了先进自主设计、工艺制造、封装的本土化全流程。公司与江原科技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国产算力领域展开深度战略合作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专业互补、优势融合。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聚芯、江原创芯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受让品高股份7,518,176股、6,048,45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65%、5.35%。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聚芯、江原创芯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7,518,176股、6,048,45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65%、5.35%;江原聚芯、江原创芯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3,566,63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2.00%。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北京市尚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黄海、刘忻、周静。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聚芯、江原创芯与北京尚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北京尚高向江原聚芯、江原创芯合计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13,566,6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36.817元/股,对应交易价款总价为499,482,727.16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原聚芯、江原创芯与北京尚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北京市尚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1:厦门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2:厦门江原创芯技术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本次股份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1的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1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18,1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5%)。

2、转让方与受让方2的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2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48,4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5%)。

3、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承诺:受让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转让方与受让方1的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确认,经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76,796,685.79元(即36.817元/股)。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受让方1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10%,即人民币27,679,668.57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10日内,受让方1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30%,即人民币83,039,005.75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60日内,受让方1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60%,即人民币166,078,011.47元。

2、转让方与受让方2的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双方确认,经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22,686,041.37元(即36.817元/股)。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受让方2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10%,即人民币22,268,604.14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10日内,受让方2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30%,即人民币66,805,812.41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60日内,受让方2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60%,即人民币133,611,624.82元。

(三)交割安排

自受让方根据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四)过渡期事项

1、转让方保证其在过渡期内及交割前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转让方承诺在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限售条件,以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和交割不存在障碍。

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按其以往惯常的方式继续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

3、转让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五)受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1、受让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受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3、受让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必要的授权、许可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受让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地支付相应的交易价款,并保证该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转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1、转让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转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3、转让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必要的授权、许可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4、为本次股份转让目的,转让方已按照诚信标准,向受让方提供与本次股份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数据,该等信息、资料或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转让方确认并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

转让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标的股份过户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会导致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后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的能力受限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6、自本协议签署日起,除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转让方不会对所持标的股份进行再次出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亦不就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7、转让方确认并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均不存在任何应披露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不利风险的负债、或有负债、收益保底承诺以及对外担保等情形。

(七)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受让方及转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0日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排;

(4)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完成交割;

(5)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受让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6)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规定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4、非因任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一方违约或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协议终止的,违约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违约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违约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扣除本协议的违约金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江原聚芯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江原创芯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1、通过上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厦门市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市江原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1:厦门市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市江原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厦门市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市江原创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瑛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