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8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9号),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16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0,377.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15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94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本次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原项目“新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该项目结项,同时使用预计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山东睿霖高分子空分供气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11月24日召开的“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及2025年11月25日披露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宏气体(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金宏”)需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2025年12月5日,淄博金宏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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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且无签署监管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苏州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淄博金宏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金宏气体(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3200913572,截至2025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山东睿霖高分子空分供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对应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玉林、赵昕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三、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7
转债代码:118038 转债简称:金宏转债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38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9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12日
● 回售期内“金宏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金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 风险提示: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38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金宏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宏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风险。
2025年11月24日,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和“金宏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根据《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宏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金宏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金宏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金宏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为1.00%,计算天数为139天(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12月2日),利息为100*1.00%*139/365≈0.38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38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金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8038”,转债简称为“金宏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9日。
(四)回售价格:100.38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金宏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12月12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金宏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金宏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金宏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789892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