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9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89)、《兴业银锡:关于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开始时间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上述议案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上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84)、《兴业银锡: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92)。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5年12月16日8:30-11:30 14:00-17:00
3、登记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807室
邮编:024000 传真:0476-8833383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的,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附后)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附后)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807室
联系人:尚佳楠、王向波
联系电话:0476-8833387
电子邮箱:nmxyyxky@vip.sina.com
6、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6”,投票简称为“兴业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对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意愿表决。
■
备注: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意见表决:
□可以 □不可以
注:1.提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请对每一表决事项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方框内打“√”,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需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9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之收到云南省
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云01民初2672号),公司与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鹏熙”)针对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矿业”)51%股权转让事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产生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提起了反诉。昆明中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2019)云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昆明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5月1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于2020年9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2020)云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作出的(2020)云民终972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2021)最高法民申2720号《民事裁定书》做出裁定,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西藏鹏熙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南检察院”或“本院”)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于2024年3月28日决定受理。
本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17日、2021年5月10日、2022年4月2日、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5)、《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8)、《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9)、《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兴业银锡:关于诉讼进展之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7)。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云检民监(2024)86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云南高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且西藏鹏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被驳回,云南检察院未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云检民监(2024)86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