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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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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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子公司Linglong International Europe d.o.o. Zrenjanin(以下简称“塞尔维亚玲珑”)及LLIT(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泰国玲珑”)业务需要,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塞尔维亚玲珑和泰国玲珑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申请的50,000 万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在2025年度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32.7亿元(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1%。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在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超过前述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所融资金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塞尔维亚玲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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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泰国玲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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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3、受信人:Linglong International Europe d.o.o. Zrenjanin;LLIT(THAILAND)CO.,LTD.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 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 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50,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金额为132.7亿元(为年度担保预计时,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和),其中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29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1%、15.82%。本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5-081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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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63,502,6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5,127,674.395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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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8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8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