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4,879.7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额431.89万元,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性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司未来存在对该项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萨驰股份”)、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吉驰轮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5)沪0112民初5346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宏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8906038F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1488号2幢三层
被告一: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9318441N
地址: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1号
被告二:安徽吉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水荣(截至目前,吉驰轮胎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严良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萨驰股份于2024年5月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被告一向原告采购设备部套或零部件达成合意,并约定被告一应在货物交付起2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额货款,同时约定被告一将拥有的原值为6,733.25万元的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后原告与被告一就该抵押事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二吉驰轮胎就框架协议中的保证事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主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额不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协议或合同签订后,被告一陆续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原告自2024年7月起陆续发货完成了全部订单。然而,被告一却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仍欠原告4,879.71万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4,879.71万元;
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35.92万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金额431.89万元,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性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司未来存在对该项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当举措,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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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5,733,36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2,908,936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2,824,424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564,884.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824,424×0.20÷115,733,360≈0.1950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50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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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苏阳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宏建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4668757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