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6 证券简称:概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75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伦电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45.6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9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曾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及上述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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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杨帆于2025年6月3日、2025年9月4日分别通过两个不同的证券账户卖出股份,其结余股数分别反映两个证券账户的结余股数。
注2:向映仁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由向建军操作。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应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杨帆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杨帆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冯成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冯成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冯成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冯成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配偶杨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侯竹萌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侯竹萌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配偶高一天、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侯竹萌的配偶高一天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侯竹萌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侯竹萌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3.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向映仁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向映仁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前述本人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由本人儿子向建军操作,本人在向建军实施前述买卖行为时对相关买卖行为并不知情。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儿子向建军、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自查期间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应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映仁的儿子向建军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前述本人父亲向映仁买卖股票的账户实际由本人操作。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本人父亲向映仁的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股票买卖系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形成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自查期间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应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牟义成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牟义成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儿子牟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牟义成的子女牟霖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牟义成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牟义成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3.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周斌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周斌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朱训青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朱训青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牟琦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牟琦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王文忠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王文忠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根据市场情况、公开信息作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
3.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则上市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与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概伦电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