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河南鸿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晟新材”)、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瑞新材”)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47,276.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8,352,723.15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8月2日全部到位。2023年8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25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尚未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鸿晟新材实施的“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园项目”。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义瑞新材实施的“年产72万吨铝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本次涉及新增募投项目调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5.90亿元。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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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拟使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额为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根据征收机关相关要求,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税费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此外,公司募投项目涉及部分设备购置需要以外币进行支付,受到募集资金专户功能限制,无法直接对外支付该部分款项,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子公司鸿晟新材、义瑞新材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补充确认前6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公司自本次会议召开前6个月内,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进口设备通过自有资金账户购汇合计支出2,697.72万元,并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予以补充确认。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二)资金管理部门逐笔记录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统计未置换的以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并根据内部手续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三)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定期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鸿晟新材、义瑞新材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在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后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本次会议召开前6个月内,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上述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经对该事项进行补充确认。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