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5-092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已获受理暂未开始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申请人主张金额:暂计相关用工成本费用184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
● 对公司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始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合成”)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白太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晰人,董事长
(二)仲裁机构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重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背景与起因
2015年5月28日,重庆合成与北大医药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第5.5条中约定了“甲方(即北大医药)原料药业务相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乙方(即重庆合成)”。协议签署至今,人员转移工作持续进行中。经北大医药与重庆合成商议约定,在转移过程中,尚未办理完成转移手续的人员薪酬由重庆合成及其关联方每月预先支付给北大医药,再由北大医药发放给尚未办理完成转移手续的人员。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内容
申请人重庆合成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定自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关于“甲方原料药业务相关人员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乙方”的约定;
2、请求裁定自前项条款解除之日起,该协议所涉相关人员的劳动用工主体责任由被申请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暂计相关用工成本费用为184万元);
3、请求裁定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提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仲裁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对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双方当事人依据《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及过渡性安排已实际履行的行为及相关成本负担,并无异议。但是,现客观情况发生以下根本性变化,导致该条款在事实上及法律上已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首先,申请人现已全面停产和停止经营,且已无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客观上彻底丧失了继续承接前述待转移人员劳动关系并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或者继续按照过渡性安排负担该部分人员用工成本费用的基础;其次,待转移人员已明确拒绝转移劳动关系至申请人,并已发生多次严重影响申请人、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群访集访事件,使得申请人、被申请人继续推进劳动关系转移已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最后,因对于待转移人员而言,用工主体长期无法明确,已引发并可能继续引发大量劳动争议,甚至已影响社会稳定。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赖以订立的基础(即保障原料药业务持续运行)已不复存在,且因该条约定所涉待转移人员拒绝转移劳动关系至申请人,导致该条款已构成持续性的客观履行不能,该条约定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该条款效力,将对申请人极为不公,并损害申请人、待转移人员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彻底厘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来各自应履行的义务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稳定劳动关系,避免群体性纠纷扩大,申请人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四)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抗辩,同时计划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对该协议条款解除后相关的人力成本进行清算,并由重庆合成承担相关人员在条款解除之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