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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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5-7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01人,代表股份261,952,933股,占股份总数的40.199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89,428,27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06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9人,代表股份72,524,65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129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98人,代表股份4,730,85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26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雨桑、黄靖渝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1,952,933股。同意261,190,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8%;反对661,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10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67,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736%;反对661,9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920%;弃权10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1,952,933股。同意261,67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4%;反对207,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71,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951%;反对207,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20%;弃权71,5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2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