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7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09: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孙金妮女士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92人,代表股份248,9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9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17,3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0人,代表股份31,93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3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代表股份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5,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2%;反对20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6,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8,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6%;反对20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5%;弃权6,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9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1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2%;反对198,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1%;弃权1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59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32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弃权1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0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3%;反对320,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8%;弃权16,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0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20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24,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0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5%;反对20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弃权24,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3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2%;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弃权3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5,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32,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8%;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弃权32,5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7%;弃权2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5%;反对18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4%;弃权22,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0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1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34,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3,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7%;反对189,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弃权34,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99,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1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9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0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2%;反对138,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4%;弃权95,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8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08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138.73万股,上限为277.47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价格和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为准,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回购完成后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高振丰
联系电话:0531-88800423
传真号码:0531-88800423
邮政编码:252201
4.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说明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公司传真收到文件日为准;寄送文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81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08元/股(含)(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138.73万股,上限为277.47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价格和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为准,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在考虑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08元/股(含)。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不超过20,000万元(含),不低于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2.08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77.47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43%;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72.08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38.73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缩股、配股、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7.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相关事宜,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回购方案,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5)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具体用途、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进行合理调整;
(7)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者其授权人士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具体事宜;
(8)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方法;
(9)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方案以及《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管理层或董事长授权的适当人士、公司管理层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资金上限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2.08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7.4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3%。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2.按照回购资金下限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2.08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8.7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2%。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274,859.4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994,790.91万元,流动资产982,311.31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则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57%、2.01%、2.04%。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并结合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决策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7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2)。
2025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7)。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8)。
2025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回购方案股东会决议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79)。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债权人通知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8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账户号码:0899990678
八、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十、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1222第1062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7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3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92人,代表股份数为248,9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9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217,330,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76人,代表股份数为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90人,代表股份数为31,937,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33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76人,代表股份数为31,60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议案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议案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议案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议案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议案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案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议案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议案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248,725,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62%;反对201,992股,弃权6,6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28,6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466%;反对201,992股,弃权6,675股。
议案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248,7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98,992股,弃权15,5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22,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82%;反对198,992股,弃权15,575股。
议案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248,596,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46%;反对320,585股,弃权16,5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600,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443%;反对320,585股,弃权16,575股。
议案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248,706,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202,692股,弃权24,8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09,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875%;反对202,692股,弃权24,875股。
议案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248,711,7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185,992股,弃权35,91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15,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052%;反对185,992股,弃权35,916股。
议案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248,715,1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22%;反对185,992股,弃权32,51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18,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158%;反对185,992股,弃权32,516股。
议案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同意248,725,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85,992股,弃权22,075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29,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485%;反对185,992股,弃权22,075股。
议案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同意248,70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189,392股,弃权34,91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13,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977%;反对189,392股,弃权34,916股。
议案2:《关于补选程翔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48,699,0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138,750股,弃权95,91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702,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652%;反对138,750股,弃权95,916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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