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2月23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7名,实际参与董事7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募集资金、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所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适用回购公司股份的各项条件。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在努力保证未来经营稳健发展的同时,争取实现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公司拟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的种类与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部分股份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19,188,098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250.00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25.00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0%。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总经理及总经理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同时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公司2026年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对2026年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万仁春、杨学锋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6年1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下同),不超过10,000万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为了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在努力保证未来经营稳健发展的同时,争取实现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公司贯彻落实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因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的部分股份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公司拟于2026年1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0)。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在努力保证未来经营稳健发展的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争取实现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19,188,098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250.00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25.00万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0%。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2.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85,776.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49,131.48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609,191.30万元,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均较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经公司确认,副总经理桂肖杰先生于2025年7月14日办理完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次买入股份系根据既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执行,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行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减少注册资本。关于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部分股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的剩余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如适用)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总经理及总经理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六)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以下简称“本次预计事项”)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 本次预计事项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万仁春先生、杨学锋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经过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有关2026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将继续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以市场行情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注:占同类业务比例为在某类关联交易类别中,公司与该关联方的发生额除以公司该类关联交易的总发生额。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梁游钧
(2)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1992年2月26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016B
(5)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三楼
(6)经营范围:受建设方委托承担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招标评标组织;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工程估算、工程监理业务。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梁泽华
(8)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资产为人民币3,481.4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264.55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79.9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55.8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2)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时间:2017年8月23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PEK4T
(5)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芳路8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资产为人民币64,028.5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9,595.60万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14.6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76.9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一直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由此构成的关联交易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业务合同约定了合理的结算周期,截至目前业务合同执行良好,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因关联方无法履约而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小并处于可控范围内。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6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计价方式及交易价格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下参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的公允定价,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关联方及其子公司签署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需要,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公平的基础上按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月8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8日
至2026年1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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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议案2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杨学锋、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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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月6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股东登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2025年1月6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电子邮箱:vmsss@vmaxpower.com.cn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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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