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5-083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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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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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子公司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玲珑”)业务需要,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州玲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申请的10,000万人民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的9,000万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因子公司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玲珑”)业务需要,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玲珑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10,000万人民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8,000万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因子公司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玲珑”)业务需要,公司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玲珑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的20,000万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因子公司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智能科技”)业务需要,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阿特拉斯智能科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的1,000万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在2025年度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32.7亿元(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1%。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实际担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在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超过前述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所融资金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考虑到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公司拟在2025年度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将符合担保额度调剂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万人民币调剂至全资子公司阿特拉斯智能科技。具体调剂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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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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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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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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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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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
3、受信人: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1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合同2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受信人: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9,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合同3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3、受信人: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合同4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3、受信人:吉林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8,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合同5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3、受信人: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20,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业务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合同6
1、保证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受信人:山东阿特拉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主债权最高额:1,000 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金额为132.7亿元(为年度担保预计时,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和),其中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18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1.21%、15.77%。本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