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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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25-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青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青嵩”)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苏州青嵩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陈剑嵩先生曾担任公司董事长,并于2025年7月21日离职,根据董事离职后股份锁定要求,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目前均属于限售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青嵩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情形;

2、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备查文件

(一)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3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送达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9,221.17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扬州棒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起诉材料。扬州棒杰现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86530157.74元,利息3635655.74元(欠息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8000元;

(三)被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全自动硅片上料机(制绒)等设备【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8018743003585575985】、全自动硅片上料机(制绒)等设备全自动石英舟装卸片机(上下料)10 台、全自动石墨舟装卸片机(PE-POLY)1台设备【动产登记证明编号:40639125005351428036】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869元,由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