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5-041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张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9人,代表股份241,491,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4,766,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7人,代表股份6,725,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9%。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8人,代表股份7,371,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46,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7人,代表股份6,725,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1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3%;反对78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弃权1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6,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41%;反对78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46%;弃权1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3%。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35,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1%;反对75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弃权19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305%;反对75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28%;弃权19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吕丹丹、李静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