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6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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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瑾卫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施能阔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其他在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施能阔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其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附件:
施能阔先生简历
施能阔先生,198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监事,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州润裕纺织有限公司监事,苏州福华安生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施能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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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议程。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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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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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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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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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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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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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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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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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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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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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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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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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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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豪、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