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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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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签订单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2025-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签订单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新签订单情况

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新签订单24.94亿元,较去年第四季度全期大幅增长129.94%,较今年第三季度全期进一步增长56.54%,继2025年第二、三季度单季度新签订单屡创历史新高后,再创历史单季度新高,将为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增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四季度新签订单金额中绝大部分为一站式芯片定制业务订单,AI算力相关订单占比超84%,数据处理领域订单占比近76%。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上述新签订单数据为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不能以此直接推算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以上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概况。公司业绩情况以公司最终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34,724,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34%,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已全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大基金一期)自2020年8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来未减持过公司股票。 2025年12月,华芯鼎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大基金三期载体之一,以下简称“华芯鼎新”)等投资人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拟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天遂芯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遂芯愿”),华芯鼎新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亿元。公司拟以天遂芯愿为收购主体收购逐点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联合投资人共同对外投资暨收购逐点半导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发送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含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下同)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8,939,590股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不超过1.70%。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减持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将参考市场价格。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无一致行动人。

自公司上市以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未减持所持公司股票。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承诺:

一、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36个月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四、 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将遵守下列规则: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5%;

4、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减持完成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函相关承诺。

五、 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