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042人,代表股份823,05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27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795,682,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9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9人,代表股份27,368,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1,040人,代表股份27,368,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05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99%;反对5,7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1%;弃权1,209,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58%;反对5,7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48%;弃权1,209,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10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3%;反对6,0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6%;弃权857,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76%;反对6,0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06%;弃权857,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少勇、高纪委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