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10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喻旭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320,18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320,18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64%。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7人,代表股份27,82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7人,代表股份27,82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8%。
(九)董事9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2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锦链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案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9,146,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6%;反对6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3%;弃权1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66,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91%;反对6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3%;弃权1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5%。
关联股东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0,178,691股,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浙江锦链通与本公司实控人均为钭正刚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浙江锦链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案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7,15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4%;反对6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7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33%;反对6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6%;弃权1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1%。
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2,18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关系:关联股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旭、李宗煊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李宗煊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