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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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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202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振华重工 振华B股 公告编号:临2025-059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总额由人民币105,287,070.02元(含税)调整为105,237,678.78元(含税)。

● 调整原因:公司自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A股股份2,469,562股,导致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由5,264,353,501股调整为5,261,883,939股。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5日、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截至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268,353,5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后为5,264,353,50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5,287,070.02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30.5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7)、《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4)。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一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自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469,56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调整为5,261,883,939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5,237,678.78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20 证券简称:振华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5-060

900947 |振华B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2823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11月17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268,353,5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469,562股A股股份后为5,261,883,939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5,237,678.78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①公司A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A股现金红利=(参与分派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A股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3,315,528,099股×0.02元/股)÷3,321,997,661≈0.02元/股。

综上,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1+0)=(前收盘价格-0.02)元/股。

②公司 B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A股股份,不涉及公司B股,公司参与分红的B股股份与B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B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股(折合0.002823美元/股,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股东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2025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3.1.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1.2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1.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3.1.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3.2 B股股东现金红利发放

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2025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085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823美元(含税)。

3.2.1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540美元。

3.2.2对于B股境内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823美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2.3对于B股账户境外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823美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390727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