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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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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78),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22人,代表股份136,305,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48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不通过,同意票数63,575,798票,比例46.6422%;反对票数72,123,985票,比例52.9135%;弃权票数605,500票,比例0.4443%。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同意票数111,743,402票,比例81.9802%;反对票数23,971,681票,比例17.5867%;弃权票数590,200票,比例0.433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们

杨爱林 陈宽

们们

胡子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7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股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469,118,997股,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宽、胡子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