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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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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0版)

2025-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0版)

2、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

4、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

5、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相关资产和投资做出的相应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8,989,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2.57%。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及时间

2025年12月30日,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即70,280,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上海浙数博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后,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主要条款

受让方:浙数博达(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即总计持有的上市公司70,280,48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标的股份,乙方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移给甲方。

1.2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1.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每股人民币7.9681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6亿元(大写:伍亿陆仟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1.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4.1 在本协议签署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完成以下事项:

1.4.1.1支付定金:

甲方向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交易定金转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

1.4.1.2 开立共管账户:

甲、乙双方应当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甲方、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因开立、维持、注销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乙方所有。如本次交易被任何部门否决、本协议未生效或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共管,且相关本金利息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甲方。

1.4.2 上市公司公告甲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文件后三十(30)日内,甲方应将人民币1.85亿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1.4.3 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按照质权人要求,将所需资金自共管账户解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

①乙方与质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可解除质押登记的股份数量达到32,275,000股(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8%)。

②质权人向甲方提交同意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承诺函及全套完备申请材料,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均须同意按照甲方指定日期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办理解除标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1.4.4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人民币1.625亿元(大写:壹亿陆仟贰佰伍拾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1.4.5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后,甲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在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当在划款指令上加盖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章,从共管账户银行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剩余部分及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解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1.4.6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且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的三十(30)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以下简称为“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

1.4.7 甲方根据本协议4.1条约定提名的董事成功当选进入董事会后三十(30)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0.625亿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万元,以下简称为“第四笔股份转让价款”)。

1.4.8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不作调整,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将相应变化。

1.4.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变更;如乙方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需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1.4.10 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次一(1)个工作日双方应配合办理共管账户销户。共管账户资金及资金存入期间的相应利息应全额转回甲方。

2、标的股份的交割及相关事项

2.1甲、乙双方同意,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二(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

2.2甲、乙双方同意,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且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双方立即开始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交割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2.3甲、乙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2.4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5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3、过渡期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遵守过渡期间内各项安排。双方同意:

3.1.1 在过渡期间,乙方在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时,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1.2 标的股份已披露质押解除后,乙方承诺标的股份将持续保持可转让状态,不设置任何代持、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或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3.1.3 在过渡期间,双方承诺不会从事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乙方在其合法合规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其合理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良好状态,且不会发生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况或故意妨碍本次股份转让的推进。

3.1.4 双方同意,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4、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的事项安排

4.1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乙方同意积极协调乙方一致行动人支持并配合甲方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并在相关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4.2 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当日,乙方应当指派其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推动甲方提名董事人选的资格审核及聘任工作。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上述情形所直接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责任、减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涉及第三方索偿)做出赔偿或补偿。

5.2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交易定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

5.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甲方需承担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以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0%为限。如甲方逾期十(10)日未能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双方未能就支付周期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定金不予退还,但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因节假日或交易所、相关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或窗口指导意见导致的延迟除外。

5.4 甲、乙双方确认,若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的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息,且另行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等额款项作为违约金。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恢复原状:

5.4.1 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导致上市公司因前述情形被立案调查、受到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

5.4.2 上市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被施加退市风险警示或被要求退市,或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5.4.3 上市公司未完成2025年度年报披露工作,且负责上市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若无法恢复原状,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就本条约定的款项支付,乙方同意协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的不少于1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为乙方应支付款项本息及实现债权合理费用的支付提供担保,具体约定见相关方出具的《履约担保承诺函》。

5.5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及股份转让价款本息。

5.6 若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解付至质权人账户后,双方解除合同或出现任何情形导致甲方在款项解付后九十日内无法取得标的股份,乙方须按照9.5条约定偿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息和定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节假日或交易所、相关审批机构审批程序或窗口指导意见导致的延迟除外。

5.7 本协议项下单方解除权自有权解除合同一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通知送达方式可以邮寄、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送达均可。

5.8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违约金金额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

6、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除

6.1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1)经甲方、乙方加盖各自公章;

(2)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担保函生效。

6.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不存在需要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