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12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12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陈波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公司董事、总经理赵继伟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宁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郑小晨先生,副总经理巨新团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公司投资建设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30万吨绿氢醇航油化工联产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燕、杨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12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于近日为下属子公司重庆巴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晔新能源”)、武汉丰博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博泽新能源”)、襄阳星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新能源”)、瑞安市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瑞新能源”)、张家港贝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硕新能源”)、张家港欧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恒新能源”)、淮安市鼎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典新能源”)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区分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巴晔新能源、丰博泽新能源、星晨新能源、徽瑞新能源向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60.45万元、1,348.36万元、1,135.71万元、553.34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4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97.86万元。

2、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贝硕新能源、欧恒新能源、鼎典新能源向浙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3.57万元、123.57万元、141.2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3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召开的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16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和《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巴晔新能源基本情况

(二)丰博泽新能源基本情况

(三)星晨新能源基本情况

(四)徽瑞新能源基本情况

(五)贝硕新能源基本情况

(六)欧恒新能源基本情况

(七)鼎典新能源基本情况

(八)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以上被担保人均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巴晔新能源、丰博泽新能源、星晨新能源、徽瑞新能源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二)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贝硕新能源、欧恒新能源、鼎典新能源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浙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包括:

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债权人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4、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股东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或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各自的新能源项目建设、补充项目流动资金和融资置换等,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346,936.97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净资产的197.70%,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授权的担保额度。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