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被动
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6-00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被动
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可转债转股情况: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大中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5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5,845,703张,金额合计584,570,300元,转股数量为54,326,52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585,468,000元“大中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54,407,108股,占“大中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3.61%。其中“大中转债”转股使用库存股29,326,673股、新增股份25,080,435股,新增股份占“大中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1.66%。
2、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大中转债”金额为人民币934,426,000元,占“大中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61.48%。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被动跨越65%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集团”)发行的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5众兴EB01”,债券代码“117233”,以下简称“一期可交债”)于2025年12月31日进入换股期。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5日因债券持有人将面值447,480,000元的可交债换股,导致控股股东被动减持34,421,515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的持股比例从66.21%减少至62.92%,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已刊登《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其他5%以上股东因可转债转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情况:截至2026年1月5日,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因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至7.00%。
一、“大中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11.3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152,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0月1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公司因2022年、2024年半年度、2024年利润分配将转股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10.7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9日、2024年10月23日、2025年6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因改变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大中转债”的第一次回售申报期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7日,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030张。“大中转债”的第二次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5日,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30张。根据相关规定,回售有效申报的1,060张“大中转债”已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4日、2025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和《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大中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自2025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5,845,703张,金额合计584,570,300元,转股数量为54,326,520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可转债余额为9,344,260张。自2025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季度股份数量变动包含可转债转股、董事锁定股变化等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增持、可转债转股、一期可交债换股等原因导致权益变动的情况
公司前次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事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4年5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6.21%。
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9月6日,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160,432股,占公司2024年9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9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变动权益数量未达到1%,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林圃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3,300股,占公司2025年5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0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未触及1%或5%的整数倍,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共计25,058,847股,其中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1,486股,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25,057,361股。
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一期可交债的发行,发行总额8亿元,债券期限3年。2025年12月31日,众兴集团的一期可交债进入换股期。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5日因债券持有人将面值447,480,000元的可交债换股,导致众兴集团被动减持34,421,515股。
因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换股影响,截至2026年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跨越6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列示如下(含2024年5月22日至今主动权益变动未达单独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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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众兴集团及林圃生先生前后持股比例与上文所述权益变动事项有差异系众兴集团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29,737,218股,已全部由林圃生先生受让,上述股份增减持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划转,不会对一致行动人之间权益变动构成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截至2026年1月5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12,214,289股,以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的总股本1,520,866,146股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3.42%。
3、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当时总股本计算。
4、上表中比例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5%以上股东因可转债转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的情况
公司前次披露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事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2024年5月22日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8.17%。
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9月6日,梁欣雨女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4,160,432股, 占公司2024年9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9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变动权益数量未达到1%,无需单独公告。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影响,截至2026年1月5日,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7.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列示如下(含2024年5月22日至今主动权益变动未达单独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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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比例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截至2026年1月5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12,214,289股,以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的总股本1,520,866,146股计算梁欣雨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7.06%。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进入换股期后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众兴集团持股被动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换股期内,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及具体换股数量、换股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472-5216664进行咨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转/换股业务情况汇总表、转/换股明细。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中矿业
股票代码:001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63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生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圃正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牛国锋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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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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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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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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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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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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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均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截至2026年1月5日,林来嵘先生持有众兴集团92.10%的股权,安素梅女士持有众兴集团7.90%的股权,合计持有100%。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为夫妻关系,系众兴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安凤梅女士与安素梅女士为姐妹关系,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为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之子,且与牛国锋先生共同担任众兴集团董事职务,故众兴集团与林来嵘先生、安素梅女士、安凤梅女士、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牛国锋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林圃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部分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因一期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导致其持股数量相应减少。此外,2025年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大中矿业因“大中转债”持有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被动稀释。
综合以上因素,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牛国锋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股。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开始实施。
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情况
公司前次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事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2024年5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6.21%。
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9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160,432股,占公司2024年9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9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变动权益数量未达到1%,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3,300股,占公司2025年5月6日总股本1,508,021,588股的0.0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未触及1%或5%的整数倍,无需单独公告。
2025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共计25,058,847股,其中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1,486股,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25,057,361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一期可交债的发行,发行总额8亿元,债券期限3年。2025年12月31日,众兴集团的一期可交债进入换股期。2025年12月31日及2026年1月5日因债券持有人将面值447,480,000元的可交债换股,导致众兴集团被动减持34,421,515股。
因众兴集团一期可交债换股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的持股比例从66.21%减少至62.92%,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5%的整数倍。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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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众兴集团及林圃生先生前后持股比例与上文所述权益变动事项有差异系众兴集团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29,737,218股,已全部由林圃生先生受让,上述股份增减持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划转,不会对一致行动人之间权益变动构成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截至2026年1月5日,回购专户股份数为12,214,289股,以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的总股本 1,520,866,146股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63.42%。
3、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按当时总股本计算。
4、上表中比例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2026年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注:林来嵘、林圃生、林圃正、牛国锋所持公司股份中,各有75%属于高管锁定股。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受限之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大中矿业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兴集团、林圃生先生及林圃正先生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3.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大中矿业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也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生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圃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