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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6-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作为被告(反诉原告);

3、涉及金额:法院一审判决旭合科技应返还的金额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95.7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旭合科技于2025年9月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5)苏0903民初7142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江苏昱辉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昱辉”)以旭合科技部分产品未按时发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旭合科技退还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提货款及违约金,同时要求旭合科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具体详见2025年9月1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旭合科技积极采取应诉措施,并以江苏昱辉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并支付货款,导致旭合科技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采购合同》和《变更协议》并判令江苏昱辉赔偿违约金9,394,986元,同时请求诉讼费由江苏昱辉承担。近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5)苏0903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江苏昱辉与旭合科技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YHYG-PS-2024090502)和《变更协议》于2025年10月16日解除。

2、旭合科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昱辉此前已支付的预付款和提货款共计1,903,126.85元。

3、驳回江苏昱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旭合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9,199元,由江苏昱辉负担74,087元,旭合科技负担15,1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83元,由旭合科技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判决旭合科技应返还的金额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95.70万元,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旭合科技将保留上诉的合法权利,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苏0903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并购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793,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4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1月12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股本变化情况

2015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89号),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方舟制药100.00%股权。公司完成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应股份登记手续,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6年2月2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340,086,278股。

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如下:

1、2022年4月20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5人,授予数量3,3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5%。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40,086,278股增加至373,936,278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2024年6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1,01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73,936,278股变更为352,924,278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3、2024年8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7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8月15日。因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总股本由352,924,278股增加到375,280,278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4、2025年9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9,716,3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75,280,278股变更为355,563,978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5、2025年12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11月24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因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总股本由355,563,978股增加到375,593,978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75,593,978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来源于2015年公司收购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其股东王宇定向发行的股份。因涉及诉讼,王宇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816,589股和限售股23,793,411股,合计33,610,0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于2023年9月被司法拍卖,海南闻勤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闻勤顺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南闻勤”)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标的股份,并于2023年9月25日办理交割手续,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通过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闻勤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述股份已满6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因此,原股东王宇对上述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由新股东遵守。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海南闻勤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闻勤顺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计1名股东。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原股东王宇作出的承诺情况

1、限售期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王宇承诺,截至其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该部分资产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余资产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自认购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在此基础上,为增强盈利预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就王宇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对价股份,其应按第一期20%、第二期30%、第三期50%的节奏(按其各自所获锁定期为12个月的全部对价股份的比例计算)解除限售。即:

①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20%;

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2016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

③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履行其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剩余50%。

履行情况:王宇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严格遵守了股份锁定的承诺。

2、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

2015年5月13日,上市公司与补偿主体王宇等5名自然人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偿主体承诺方舟制药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471.63万元、9,035.51万元、10,917.03万元。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方舟制药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补偿主体承诺的对应年度净利润,则补偿主体应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时其持有的方舟制药股份比重优先以现金方式对蓝丰生化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方式补偿,即王宇应按照90.8964%的比例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履行情况: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方舟制药2015年、2016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王宇等五名交易对方需要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对蓝丰生化进行业绩补偿。

针对王宇超期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事宜,公司已于2021年4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宇支付业绩补偿款5,502.07万元及延期支付业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并同时申请法院对王宇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8月18日,徐州中院作出(2021)苏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5,502.07万元及违约金。

2023年9月25日,海南闻勤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王宇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816,589股和限售股23,793,411股,合计33,61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闻勤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海南闻勤签署了《业绩补偿支付协议》并收到海南闻勤支付的全部业绩补偿款。因此,上述限售股23,793,411股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793,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334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情况,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财务顾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