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6-002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苏州英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英镭”)持有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5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4%,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华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4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8%,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闵大勇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8,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王俊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1,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公司董事谭少阳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8,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公司副总经理吴真林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送股所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苏州英镭、苏州华丰、王俊、闵大勇、谭少阳、吴真林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苏州英镭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苏州华丰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3,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闵大勇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44,6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6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6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王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47,87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7,87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7,87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谭少阳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9,6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1%),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9,6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9,6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吴真林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1%),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1%),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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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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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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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苏州华丰、苏州英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方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闵大勇、王俊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吴真林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六、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谭少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四、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
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间、减持数量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
管要求实施减持,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对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