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发布
公募基金迎来投资之“锚”
(上接1版)
新规要求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根据《指引》《操作细则》,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新规还强化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要求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销售时应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新规强化了基准的外部监督。在托管监督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指引》《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
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基金投资收益,让投资者明白基准是衡量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标尺,而非市场热点或短期收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规范了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