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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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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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和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华尔”)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于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申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95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9月25日。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斯达”)受亚邦华尔委托,为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950万元向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与亚邦华尔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向亚邦华尔按年利率0.8%,三年共计 22.8万元人民币收取担保费。
亚邦股份为亚邦华尔上述在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950万元向格斯达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同时亚邦华尔向格斯达提供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新港大道北侧面积为3987.95平方米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截至目前,已实际使用上述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3,850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提供担保42,85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提供担保1,000万元。亚邦股份及亚邦华尔为亚邦华尔95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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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
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第三方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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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担保合同
1、受托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
委托人: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乙方)
2、担保对象:乙方向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担保。
2、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小写:¥9500000)。实际担保金额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
3、担保费用: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年利率0.8%,保费总额为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小写:¥228000)。在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违约金、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前归还债务的,债务归还之日距约定到期日之间不足2个月的,甲方无须退还剩余期限的担保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归还债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剩余期限的担保费。乙方要求甲方退还剩余期限担保费的,应当提供主合同债权人免除甲方担保责任的相关证明。退费期限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入退费期限。
4、担保责任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间均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为准。
5、约定的其他条款:本合同期限为三年,保费总额为贰拾贰万捌仟元整,乙方应于每年甲方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给主合同债权人之前支付年保费柒万陆仟元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
(二)反担保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人)
2、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反担保的主债权:甲方为主债务人亚邦华尔在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综合授信额度95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乙方对甲方前述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
4、保证范围:
(1)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主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自甲方为主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代偿之次日起两年。
6、甲方反担保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三)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1、合同主体
抵押权人(甲方):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乙方):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
2、抵押物: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新港大道北侧面积为3987.95平方米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24)灌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822号
3、抵押反担保主债权:乙方向主债权人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950万元,由甲方向主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8年11月26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4、抵押反担保范围: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项约定的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和损失等;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项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代偿款项利息、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对象亚邦华尔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其资产负债率水平等情况,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亚邦华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对亚邦华尔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与管理中资金的需求,确保其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以上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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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