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93.8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并结项,同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结项募投项目资金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各项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等共计约人民币14,574.56万元(最终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转出金额为准)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杭华绿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绿印”)在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科园“年产35,000吨绿色印刷新材料项目”。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绿印于2026年1月28日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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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杭州杭华绿印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一及甲方二以下并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66110015003255222,截至2026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000吨绿色印刷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若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