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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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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6-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林洋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新增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期限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新增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和上海林洋共同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及等值人民币或外币。公司作为保证人,就新加坡林洋和上海林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3,450万美元及等值人民币或外币。本次使用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

5、公司全资下属公司五河永洋为风电二期项目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作为贷款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作为贷款人组成的银团申请人民币60,000万元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申请贷款,期限为11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和2025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分别调剂5,000万元至上海林洋使用,调剂1,000万元至新加坡林洋使用,林洋新能源和上海林洋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注:1、美元和欧元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新加坡林洋和上海林洋共用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及等值人民币或外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林洋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人民币

4、保证方式:公司连带保证

5、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即便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债务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担保范围并由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1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保证金额:不超过等值美元3,450万(涵盖以下保证范围,其中本金3,000万美元等值)

3、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保证义务”是指根据融资函,客户现在或今后任何时候应向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函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衍生品交易项下的付款、提前终止应付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任何应偿付的开支以及为银行实现融资函项下的所有和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

5、债务发生期间:自2022年2月10日至2030年2月7日。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五河永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署《永洋新能源五河绿色能源基地二期风电场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3、担保最高本金限额:6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贷款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不超过11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6.00亿元、美元1.41亿元及欧元0.32亿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46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7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4.71亿元,占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84%。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