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并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通过内网将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至 2026年1月29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映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职务等信息的文件。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