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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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

2026-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艾蒙特”或“目标公司”)资源整合的需要和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人民币6,866.475万元收购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达”)持有的山东艾蒙特17.50%股权,以人民币1,961.850万元收购李长彬先生持有的山东艾蒙特5.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山东艾蒙特的直接持股比例将由72.50%增加至95.00%,并通过海南艾蒙特润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艾蒙特”)间接控制其5.00%股权,仍为山东艾蒙特的控股股东。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一、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概述

基于对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资源整合的需要和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公司拟以人民币6,866.475万元收购山东润达持有的山东艾蒙特17.50%股权;以人民币1,961.850万元收购李长彬先生持有的山东艾蒙特5.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山东艾蒙特的直接持股比例将由72.50%增加至95.00%,并通过海南艾蒙特间接控制其5.00%股权,仍为山东艾蒙特的控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与山东润达、李长彬先生于2026年1月30日在四川成都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李长彬(甲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

受让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权的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00万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8,750万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7.5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甲乙双方持有的上述股权。

2、本协议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为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变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现有的账面资产、债权、债务等仍归目标公司所有或承担。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目标公司与在册职工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

4、鉴于甲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中存在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269.50万元,乙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中存在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943.25万元,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负责继续履行相应出资义务。

(三)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3.1甲方(李长彬)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3.1.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具体详见评估报告)为基准,结合甲方实际出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961.8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3.1.2受让方分批次将应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约定账户,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本协议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980.925万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45%,即人民币882.8325万元;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98.0925万元。

3.2乙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3.2.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具体详见评估报告)为基准,结合乙方实际出资情况,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866.475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3.2.2受让方分批次将应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约定账户,具体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本协议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3,433.2375万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3,433.2375万元。

(四)标的股权转让的程序

1、各方确认并同意,由目标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应予以协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目的使用。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等有关费用,由各方根据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五)承诺和保证

为受让方之利益,转让方就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并且确认至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时与标的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向受让方陈述并承诺如下:

1、转让方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具有以其名义转让标的股权的完全行为能力;转让方已根据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及时、完整出资且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并未出现任何撤回、抽逃出资或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时,转让方不存在代持股权现象,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受让方受让的股权比例减少或者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情况。

3、除转让方甲方(李长彬)在本次拟转让的5%股权之上以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权利人设立了质押担保外,转让方未在拟转让的标的股权上为任何第三人之利益或以任何第三人为权利人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类似的担保权利。

4、转让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约定。

5、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全部审批和决策程序。

(六)违约行为与救济

1、各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则将构成违约行为,各方同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转让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受让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4)任何一方拒绝或故意拖延政府审批程序的办理。

2、若转让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每出现一次,则应按照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本次总股权转让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七)不可抗力

1、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恶劣天气等)、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以及政府政策、政府行政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余各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协议其他方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文件,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协议各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延迟履行协议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或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前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及争议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应当向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捺印,且乙方、受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交易方各执贰份,另壹份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使用其制式模板或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的,各方仍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山东润达、李长彬)持有的山东艾蒙特22.50%股权,是为了提高公司对山东艾蒙特的持股比例,提升经营决策效率,进一步推动公司核心业务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山东艾蒙特的直接持股比例将由72.50%增加至95.00%,并通过海南艾蒙特间接控制其5.00%股权,仍为山东艾蒙特的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