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暨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58 证券简称:协和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1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暨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00万元参与设立常州力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标的基金”或“合伙企业”),约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7.30%。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已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投资发展规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解与互动,开拓更丰富的产业资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宝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贝尔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黄文波、梁元旦、周元琴、许常娥、蒋亚军及杨亚东签署《常州力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投资成立常州力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85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万元,约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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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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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本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1、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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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贝尔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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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锡市宝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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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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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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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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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常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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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蒋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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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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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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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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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通过成立本合伙企业,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合伙企业资产的稳健增值,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本基金存续期限自本基金设立日起满5年之日止,本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之日为基金设立日,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如果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均完成退出且所有合伙人均获得其各自的全部分配,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后,合伙企业可提前清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申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可延长一次,延长的合伙期限(以下简称“延长期”)不超过二(2)年。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不得延长。
(二)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缴付期限、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及逾期出资等具体约定如下:
(1)认缴出资及出资形式
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6,850万元。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分二期缴款。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生效后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通知合伙人同比例缴纳首笔资金,首笔资金占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50%,全体合伙人按照前述比例实缴首笔出资;剩余认缴资金,在投资期内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50%进行缴纳,各有限合伙人缴纳认缴出资时间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缴款通知时间为准。特别的,在全体合伙人缴付的首期出资中至少70%已经为投资、拟议投资而支付、预留或已经用于支付合伙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剩余认缴资金。
(2)资金来源
①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缴付的出资来源于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自有资金。
② 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缴付的出资来源于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自有资金。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可分配收益;
(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3)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5)合伙人应依法及时缴纳认缴出资额;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法律法规以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选择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除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或约定的被除名情形外,普通合伙人不得申请退伙,亦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2.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不具备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合伙企业合伙人决议的不正当行为;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和权益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同时另行确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义务与报酬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行使下列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以下职权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①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② 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有约束力的其他选择、调查、评估、表决和其他的决策(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或投资委员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③ 进行合伙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发生的费用支付;
④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⑤ 根据本协议,将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给各合伙人;
⑥ 准备各种报告、报表,代表合伙企业支付应当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费;
⑦ 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⑧ 根据相关法规决定在准备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⑨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保留和注销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保持和取出资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
⑩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
⑾ 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合伙协议、法规之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诺并保证具备如下条件:
ⅰ 系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ⅱ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备案。
③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执行合伙企业财产投资事宜。
④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善意、适当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向其他合伙人披露重大投资事宜等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重大事项。
⑤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⑥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建立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作出明确约定。
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⑧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正或协商一致后决定撤销该委托。
⑨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他人办理。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9)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合伙人会议召集机制、议事内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须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授权委派代表全体共同出席方为有效。
2.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
(1)合伙企业成立后,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10%(含本数)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及临时合伙人会议应由会议召集人于开会前15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开会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会议议程中需审议的文件应提前10日提交给全体合伙人审阅。
(4)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与会议,视为合伙人亲自出席了该会议。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也可通过书面文件传阅签署形式做出。
(5)普通合伙人不得缺席合伙人会议。
(6)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能力的情况时,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合伙人会议、推选合伙人代表,确定后续处置方案。方案必须经所持表决权占基金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
(2)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更换和/或除名、权益转让;
(3)决定修改合伙协议;
(4)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5)决定调整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6)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7)对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和实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8)对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变更作出决议;
(9)对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作出决议;
(10)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制定并修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11)对投资限制或投资范围作出重大改变;
(12)决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包含现金分配、非现金分配等);
(13)听取并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费用明细、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14)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事项;
(15)选聘本合伙企业的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不包括对外投资经营活动而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对外投资诉讼聘请中介机构等情形);
(16)投资项目的非现金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伙人会议讨论上述会议职权内的(2)至(7)、(14)、(16)款事项时,由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剩余事项,应由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并应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2/3(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除协议中特别约定的事项外)。关联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合伙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合伙人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委派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伙人会议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但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的情况除外。
(六)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
1.基金委托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管理本基金财产。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基金管理人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 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② 获取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③ 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④ 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 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② 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③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0年以上;
④ 编制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及时发送给各合伙人;
⑤ 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包括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举债、对外担保;
⑥ 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和份额转让
1.本合伙企业封闭式运作。如有新合伙人入伙的,在满足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相关条件下,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允许新合伙人入伙,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代表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在备案通过后,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否则不接受有限合伙人退伙(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继承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规定的;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6.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物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原则上退还货币,非现金分配方案需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8.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不可相互转变。
9.合伙份额的转让
(1)有限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并取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2)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或其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应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受让方受让的财产份额应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如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部分财产份额后导致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剩余财产份额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则有限合伙人应将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一并转让至受让方或将剩余财产份额转让至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受让人应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
(4)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八)合伙企业(基金)投资事项
1.基金的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与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组合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长三角为主的国内制造业发达地区;主要投资领域智慧检测服务及高端装备、机器人及人工智能、智慧能源等;主要投资阶段为种子期、创业期、发展期;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本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决议通过
(1)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 制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总体计划;
② 做出关于项目投资的决策,包括项目投资款以及其他项目投资相关费用的支付的相关决定;
③ 决定本合伙企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及向被投资项目委派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事宜;
④ 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⑤ 决定合伙企业为项目投资的目的设立关联公司或企业;
⑥ 根据基金运营期间实际情况对资金头寸做现金管理;
⑦ 本协议约定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5.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投决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投资管理及与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相适应的产业方面的专业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本基金的任何项目均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分之四(含)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九)利润分配方式及亏损、费用分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企业财产扣除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基金不可使用可分配收入进行循环投资,但基金以来源于临时投资以及因投资中止、终止、调整、撤回、解除而回收的资金进行投资不属于前述禁止的循环投资。
3.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基金的可分配收入,扣除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税费等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在2个月内组织分配,应当按照下列分配方式及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合伙人实缴出资全部收回;
(2)支付全体合伙人投资收益:
如有余额,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使各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的年化收益6%/年(单利);
(3)上述分配完成后,剩余部分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剩余部分按照8:2进行分配,8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
4.本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方式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中文在常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旨在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加强公司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解与互动,开拓更丰富的产业资源,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设立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标的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常州力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