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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拓扑思”)、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将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威”)提供的担保额度中6,000.00万元调剂给保富中国,调剂后,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安徽隆威、保富中国的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109,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在2026年1月13日与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029671220260010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6年1月13日至2029年1月13日。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在2026年1月14日与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604367122026008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贰仟壹佰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6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4日。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NGXY2026001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编号为NGXY2026001《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中约定的开证额度及有效期间如下:

1、开证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开证额度有效期间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

债权人与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松授字102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2026年松国内证001号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注:编号为2026年松国内证001号《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中约定的开证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

债权人与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松授字102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2026年松国内证002号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注:编号为2026年松国内证002号《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中约定的开证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本条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02,878.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6.0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02,878.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6.0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3日